請願類別

Types of Petitions

選民登記官辦公室是全縣請願以及縣、學區委員會和特別行政區民選官員罷免的申報辦公室。

對於州和地方請願,請根據請願類別聯繫相應轄區的官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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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動議案:州動議案是加州民眾對加州憲法提出法規和修正案的權利。一般來說,任何可作為立法主題的事項都可以成為動議議案。全州動議案有兩種類型: 動議法規和動議憲法修正案。全州動議案的初始步驟由總檢察長和州務卿辦理。動議請願書在獲得不少於規定人數的選民簽署後,提交給分發請願書所在縣的縣選舉官員。

    全民公投:州全民公投是民眾批准或否決立法機構頒布的法規的權力。全民公投的倡議者只需在立法頒布後 90 天內向總檢察長申請一份 "標題和摘要"。請願書必須在不少於規定人數的選民簽署後,提交給分發請願書所在縣的縣選舉官員。

    罷免:州罷免請願是州憲法賦予選民在當選官員任期屆滿前將其免職的權利。自 1911 年以來一直是我們政府體系的一個基本組成部份,選民行使這項權利來表達對當選官員的不滿。州罷免的初始步驟由州務卿辦公室辦理。罷免請願書由不少於規定人數的選民簽署後,提交給分發請願書所在縣的縣選舉官員。

  • 動議:縣級動議是民眾提出一項新法令來決定民眾將被如何管理的權利。動議的法令可通過向選民登記官辦公室遞交請願書的方式提呈給縣監察委員會,遞交時,請願書須由不少於規定人數的選民簽署。

    公投: 縣級公投是對縣監察委員會通過的法令提出抗議的請願書。請願書必須在法令生效日期之前提交至選民登記處。

    罷免:縣級罷免請願是州憲法賦予的選民在當選官員任期屆滿前將其免職的權利。自 1911 年以來一直是我們政府體系的一個基本組成部份,選民行使這項權利來表達對當選官員的不滿。縣級罷免申請必須提交給選民登記官辦公室。

  • 市政動議:市政動議是民眾提出新的管理條例來決定民眾將被如何管理的權利。動議的條例可通過向市書記遞交請願書的方式提呈給市議會,遞交時,請願書須由不少於規定人數的選民簽署。

    市政公投: 市政公投是指對市議會通過的法令提出抗議的請願。請願書必須在通過的法令生效之日起 30 天內提交給該市的市書記。

    市級罷免:市級罷免請願是州憲法賦予的選民在當選官員任期屆滿前將其免職的權利。自 1911 年以來一直是我們政府體系的一個基本組成部份,選民行使這項權利來表達對當選官員的不滿。市級罷免申請必須提交給市書記。

    當地市書記聯繫列表 »

  • 學區

    對填補空缺的任命提出抗議: 若要對學區以任命方式填補學區管理委員會的空缺提出抗議,可以分發一份請願書,要求舉行特別選舉以填補空缺,而不是讓任命生效。請願書必須在臨時任命之日起 30 天內提交給縣督學。

    罷免:學區罷免請願是州憲法賦予的選民在當選官員任期屆滿前將其免職的權利。自 1911 年以來一直是我們政府體系的一個基本組成部份,選民行使這項權利來表達對當選官員的不滿。學區罷免請願必須提交給學區所在縣的選民登記官辦公室。

  • 特別選區

    動議:特別選區倡議是民眾提出新的管理條例來決定民眾將被如何管理的權利。動議的條例可通過向選民登記官辦公室遞交請願書的方式提呈給特別選區管理委員會,遞交時,請願書須由不少於規定人數的選民簽署。

    公投: 特別選區公投是指對該選區立法行為提出抗議的權利。請願書必須在選區通過的法令生效日之前,向選民登記官辦公室遞交請願書的方式提呈給該選區的管理委員會。

    罷免:特別選區罷免請願是州憲法賦予的選民在當選官員任期屆滿前將其免職的權利。自 1911 年以來一直是我們政府體系的一個基本組成部份,選民行使這項權利來表達對當選官員的不滿。特別選區罷免請願必須提交給該選區所在縣的選民登記官辦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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